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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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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进行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已经不是家庭问题和个别现象,已经属于社会问题范畴,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从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经济、社会、自身和法律原因进行分析。揭示了家庭暴力对婚姻家庭、青少年成长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影响和危害。提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形成一种由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

关 键 词

全球性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根据自己掌握的法学基础知识,通过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现象、产生的原因的粗浅分析,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

家庭暴力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当前虽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有一个大致的认识。通常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进行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1] 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一般都是从狭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有关调查显示,全国目前有33.9%的家庭存在着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1/4缘于家庭暴力,占整个婚姻家庭案件的20%左右,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占92%。在家庭暴力案件中80%以上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2] 从暴力的形式看主要有人身虐待、情感虐待和精神虐待等。 从受害对象看较为常见、发生率较高的是夫妻间的暴力,受害者大多数是妇女,同时受害者还有儿童和老年人。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看一般多为男性。从家庭暴力的范围看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这种现象不但严重侵犯受害人的个人权利,而且成为造成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应当说,家庭暴力已经不是家庭问题和个别现象,已经属于社会问题范畴,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www.gaofen123.com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历史原因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残余,并没有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完全消失,“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然根深蒂固。这种夫权思想导致丈夫在家庭中的绝对地位,包括对妻子的绝对支配,妻子对丈夫的人身依附关系极强。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对家庭的影响,迫使妇女忍辱负重,对丈夫百依百顺,被迫放弃与家庭暴力抗争的权利。

  2、父权思想。封建遗留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的观念是导致一些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思想根源。进而演变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父母如果对子女的自由婚姻不满,就采取暴力的方式干涉婚姻,如采取捆绑、殴打、禁闭等手段迫使子女就范。在这些家庭暴力中,往往有其他家庭成员积极参与,如除了父母,还有兄弟姐妹叔伯等。

  3、重男轻女思想。这种思想至今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很有市场,尤其是老人还都希望有一个孙子能够传宗接代,因此在一些地方,特别是以男子为主要劳动力的农村,生育男婴的妇女往往在家庭中的地位要比生育女婴的妇女的地位高。这种思想导致的家庭暴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妻子由于没有生育男婴,而遭到丈夫的虐待;出生的女婴没有获得与男婴同等的家庭待遇,甚至动辄遭到殴打。

4、望子成龙,棍棒教育。“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这种思想体现了父母对子女成才的良好愿望。但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父母往往会把自己年轻时没有实现的愿望强加到子女的身上。在教育子女的行为上表现更为苛刻、严厉,不考虑子女的承受力。当子女没有达到父母的要求时,父母就采取打骂等手段,也就产生了对子女的家庭暴力。

(二)经济原因

1、妇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的财产。由于传统的观念影响,家庭中多以男子为户主,逐渐形成男方当家主事女子处于服从的状态,直接影响了女方在家庭中的地位;现实生活中家庭的主要固定资产往往是由男方购置的,女方只是带一些嫁妆,特别是在农村女方更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因此在家庭生活的决策中处于劣势,只能顺从男方的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2、市场竞争导致经济收入的不平衡。现阶段中国社会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在城市,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女职工下岗的比例远远高于男职工,由于年龄大和技能差的原因,在再就业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其工资低和不稳定,使这部分女性社会经济地位下降,引起婚姻家庭关系的失衡。在农村,随着更多男性走出农村打工挣钱,男子成为家庭的经济支柱,而既缺少体力,也缺少文化和技术的农村妇女则主要从事农业耕作。无论是城市下岗女工,还是农村妇女,她们的经济收入明显低于男方,一些丈夫们便产生了“吃我的饭,就该听我的话”的思想,因此稍不如意就要打骂。而女方通常迫于生计采取委曲求全的态度,从而纵容了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甚至不断升级。

(三)社会原因

1、社会的宽容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蔓延 。社会上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着误区,特别是在执法队伍中有不少人对家庭暴力存在观念上的误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或者家庭暴力案件无足轻重,因而采取消极执法的态度。在实际中,执法人员除了对一些涉及重大伤害的家庭暴力案干预外,对一般的家庭暴力投诉都认为不好管,也不愿多管。他们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夫妻之间,与社会上的暴力不同,用不着去和稀泥,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执法机关的纵容使施暴力者的违法行为未受到应有制裁,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更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蔓延。

2、现实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一些人受性解放、性自由的影响,婚外情增多,包“二奶”、养情人等家庭婚姻“腐败”现象的产生导致了夫妻关系恶化,被害者不是求助于法律,而是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报复,男方常把女方打得致伤致残,逼其顺从,达到离婚的目的,因而诱发家庭暴力。据武汉市的一项调查表明,大约38%-40%的家庭暴力案是由于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引起的。[3] 因婚外情、婚外恋引发的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

(四)自身原因

1、综合素质低下。不论是施暴者还是受暴者,综合素质低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内因。从典型案件调查显示,施暴者涉及到的106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5.8%,这些无知的施暴者在复杂纷繁的生活中,遇到矛盾,无从调适,只有以武力相加。受暴者,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1%,其中文盲占32%。[4] 这些受暴者无文化,有的心胸狭隘,疑心重,遇到问题只会吵闹,有的不懂得自己有哪些权利,更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还有的逆来顺受,一味忍受。由于施暴者和受暴者综合素质都很低,有的下岗,有的生活困难,由于下岗和生活极度困难又引发家庭暴力。

2、家庭信任危机。家庭的稳定应建立在夫妻之间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人们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大,由于生活节奏加快,夫妻之间牢固的感情基础受到外来因素的冲击,平时又不注意勾通,导致互相猜疑,产生信任危机,引发家庭暴力犯罪。

(五)法律原因

1、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裁决起来很困难。如根据《婚姻法》第32条、45条和46条的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作为离婚、申请离婚后的过错赔偿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故意杀人罪等,但家庭暴力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在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很难把握。

2、社会法律意识淡漠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又一法律原因。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虽然都有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由于法制宣传力度不够,法律的社会化程度不高,致使“禁止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犯罪”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地区只是一句空话、一纸空文。现实生活中,不少家庭成员不但是文盲,更是法盲。有不少家庭成员本身是受害者,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不是求助法律的保护,而是采取极端报复的行为,特别是受虐妇女不能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以暴制暴,最终导致家庭暴力逐步升级。

www.gaofen123.com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家庭暴力严重威胁妇女的人身权利

有关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是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其中,男方对女方施以拳脚的占39%,用器具伤害的占2%,任意伤害的占37%,用烟头点火伤害身体的占2%。65%的施暴者是在36岁至45岁年龄段的男性。[5] 家庭暴力通常达不到刑法所规定的虐待罪或伤害罪的程度,但长期、反复遭受暴力的女性自尊心、自信心被严重摧残,多数受害人长期处于惶恐、惊吓中,肉体上、精神上遍布伤痛,给受害者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有的妇女因不堪忍受而自杀。

(二)家庭暴力影响和破坏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是破坏家庭和睦的毒瘤,严重危害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全。男女地位不平等,夫妻生活不协调,丈夫经常打妻子,必然会影响夫妻感情,一旦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时,就会导致家庭破裂。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1995)介绍,我国的离婚率为1.54‰。在每年解体约40万个家庭中1/4缘于家庭暴力。而最近据有关司法部门反映,某些地区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占离婚案件总数更是达到了50%至60%。[6]

(三)家庭暴力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下长大的孩子,容易产生恐惧、焦虑和厌世心理,他们感到自卑、孤寂,变得情绪低落,不相信任何人,会严重影响学习和生活。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家流浪的儿童也逐年增多,有些孩子走上犯罪的道路。据统计,父母不合的家庭青少年犯罪的占34.8%[6] 。

(四)家庭暴力危害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一方面家庭暴力往往处在相对独立,无外力干预的封闭状态下发生,施暴者的行为因不受控制而容易走极端,同时受害者在无奈和无助的情况下往往“以暴制暴”,引发故意伤害甚至杀人、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如某县发生的妻子用鼠药毒死丈夫一案,就是典型的以暴制暴。该村妇女张雪芹,因不堪忍受丈夫梁恒森的非人虐待,用鼠药毒死丈夫后投案自首。另一方面家庭的不稳定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容易产生报复行为,有的进行卖淫、诈骗、盗窃、抢劫等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据媒体报道,我国女性犯罪率有所增加,对江苏省一所监狱的女犯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52.7%的女性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因不堪家庭暴力杀人的女犯最小的25岁,最大的58岁。[7] 因此,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地危害了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家庭暴力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

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www.gaofen123.com 四、家庭暴力的预防

(一)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是反家庭暴力的前提和基础

1、用正确的社会舆论营造反家庭暴力的氛围。根深蒂固的性别歧视及夫权思想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铲除这种封建的传统意识的影响势在必行。因此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对大众进行宣传教育,大力倡导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的新风尚,消除“男女不平等”“岐视女性”的传统文化在家庭暴力问题上的影响,提高公民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在全社会树立起反家庭暴力的文化氛围。

2、深入持久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并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使广大公民知法、懂法、学法、用法。学校也应开设相关的教育课程,让学生对家庭暴力足够的认识,掌握反家庭暴力的方法。促使社会转变观念,彻底改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忽视、容忍、甚至纵容的态度,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应努力营造一个共同遣责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

3、提高全体公民的整体综合素质。通过提高公民受教育的程度,开展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基本文化素质、道德修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成员的家庭责任意识,彻底摒弃不健康的封建思想,从而使其自觉杜绝暴力倾向。

(二)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是反家庭暴力的治本之策

随着国际社会男女平等、尊重人权运动的不断推进,70年代以来,世界多数国家通过立法明确否定家庭暴力,并对其予以制裁。建国以来,我国有关法律也明文规定了禁止虐待妇女。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再次重申: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新修改的《刑法》、《婚姻法》也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都缺乏制裁性条款和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已有湖南、四川、宁夏等省通过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制止惩戒家庭暴力的全国性单行法规还没有。因此,一是有必要修订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使之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二是从长远看,应制定《反对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范畴加以明确,同时要针对当事者受到的不同程度伤害,给予施暴者相应的制裁,使我国遏制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三)加大执法力度是反家庭暴力的有效保障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实施,为了执行,使人们得到保护,法律不予实施和执行,哪怕是一个最完善的立法也没有意义。我国现行以《宪法》为依据,以弱势群体专门保护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反对家庭暴力的态度是明确的。但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法律真正落到实处的少,为此,必须花大力气改变这种不良局面,任何人都要依法行事。公安、检察、法院及有关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应及时介人、及时处理,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安全与健康。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批捕不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审理因家庭暴力提出的自诉和公诉案件,对其中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使家庭暴力的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

(四)成立专门组织或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时帮助

一是成立专门反家庭暴力机构,对受害者予以支持、救助,对施暴者进行震慑、教育。家庭既是私人生活的场所,更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内部发生的暴力事件与社会上发生的暴力事件,无孰轻孰重之别,但因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数量大的特点,应该有专门机构才能予以应对。2000年初,北京市成立我国首家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反家庭暴力工作小组。其他大中城市也应成立该类机构。以达到对施暴者的震慑、教育作用,对受害者的支持、保护、救助作用和对家庭矛盾、家庭危机的及时调解作用。二是大力发展非政府的反家暴社团组织,加强对被害者的保护。1998年4月,青岛市建立了全国唯一的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全国各地兴起了一些妇女法律服务中心,为受虐妇女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或代理诉讼。今后应该大力发展这样的组织,为妇女提供避难所。逐步形成一种由司法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为一体的“反家庭暴力网”,以此来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五)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是预防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增强女性的社会参与能力,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男女平等的基础是男女经济权利的平等。妇女只有参加社会劳动,同男子一样成为活跃的生产力要素,创造财富,使自身价值得到全面实现,才能赢得社会的承认。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已有相当比例的妇女走上了自立之路,她们从亲身经历中深切体会到,女人若没有经济上的自立,就难以有人格的独立。依赖,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寄生更不可取。依靠自己自立于社会,是女性人生的根本。因此,女性要提高“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也会不断提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总之,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要从根本上肃清夫权主义的流毒,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社会组织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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