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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00题(含答案、解析)(1)

日期:04-04 19:03:06 | 公共基础知识 | 浏览次数: 104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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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甲某犯贪污罪,法院没收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

[答案]:d
考察知识点:没收财产刑
[解析]:关于a、b、c属于刑法第64条规定的犯罪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的程序性没收:“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44.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
a.只能是故意
b.只能是过失
c.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只能是间接故意

答案:c
考察知识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主观形态
解析: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如果行为人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这种情形就称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注意不能把作为和不作为的划分与故意和过失的划分相混淆。
作为和不作为是危害行为在客观上的两种基本形式,而故意和过失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心理态度的两种基本形式。决不能认为作为都是故意,不作为都是过失。实际上,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例如,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都可以由作为方式实现,也都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现。

45.下列哪种情形不得假释:( )
a.甲某在199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13年有期徒刑,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
b.甲某于1997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和强奸罪分别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和9年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
c.甲某在1992年3月18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199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1999年2月2日犯抢劫罪被从重判处3年有期徒刑
d.甲某在1992年1月15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199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以后,在1998年2月8日又犯抢劫罪
答案:c
考察知识点:假释的适用和撤销问题
[解析]:
假释的适用和撤销问题,要注意其中特别是不得假释的对象包括累犯、杀人犯、抢劫、绑架、强奸等暴力犯罪一罪的,被判处10年以上的人。
a涉及到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本案属于暴力抢劫判了13年有期徒刑,按照新刑法的规定是不能假释的,但是行为人是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并且是正在服刑的罪犯,新刑法因为是重法对此投有溯及力,因而本案的行为人按照旧法是能够假释的。
b是可以假释的,因为行为人虽然是暴力犯罪但是没有一个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属于禁止适用假释的对象。
c是不得假释的,因为行为人在因非法行医罪(故意罪)199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在5年以内又犯了故意罪的,构成累犯,而累犯是不得假释的。另外,在前罪发生在刑法生效前、后罪发生在刑法生效后的情况下判断累犯的标准适用新刑法。
d中的行为人由于已经过了5年所以不构成累犯。如果行为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是不能假释的。如果行为人的判刑不够10年的,行为人是可以适用假释的。

46.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自首:( )
a.甲某犯破坏选举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b.甲某在犯敲诈勒索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先如实的供述
c.某饭店老板甲某为了败坏丙某饭店的声誉,挤垮丙某的生意。便指使本店的伙计乙某往丙某的汤锅中投放老鼠药。结果造成多人中毒死亡。乙某见罪责难逃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此次投毒是自己一人所为,与甲某无关,一人承担了案件的全部罪责
d.甲某因为盗窃银行时被当场抓获。在审问中,甲某又主动交待曾经盗窃作案5起犯罪事实

答案:b
考察知识点:自首
[解析]:
a不是自首,行为人逃跑以后不是自己跑回来的而是被抓回来的,根本谈不上自首,只是交待坦白问题,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不是被公安机关抓回来的而是行为人本身思想的转变或在家人的劝说下自己跑回来的,又如实交待的,可以成立自首。
b是自首,司法解释规定不允许反复。但是,投案的第一次交待是属实的,中间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反复是可以理解的,只要到了法院如实交待就行了。
c不是自首,因为行为人必须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交待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的行为人虽然是自动投案了但是行为人掩饰了主犯甲某,没有如实交待,所以,不能成立自首。如果行为人不仅自动投案了而且把甲某揭发出来了,只能成立自首,不能成立立功,因为在共犯的情况下如实交待的内容包括同案共犯,立功只在协助抓获同案犯和揭发同案犯和自己不同案的罪行的情况下才成立。
d不是自首,而是坦白。本案属于特殊自首与坦白的区别,也就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自首问题与坦白的区别,其要点在于交待的罪名与嫌疑罪名或已判决的罪名是否不同种。本案的行为人因为盗窃罪被抓住了,而行为人交待的也是盗窃罪,因此成立的是坦白。如果行为人交待的是盗窃罪以外的抢劫、强奸、放火、诈骗等罪行,应该认定为自首。普通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特殊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在于交待的内容。

47.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违反海关法规,将大量黄金运输进境,不予申报,逃避关税。甲的行为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
b.乙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乙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丙在自己的35名同学中高息揽储,吸收存款100万元,然后以更高的利息贷给他人。丙向其同学还本付息后,违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丙的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转袋罪的想象竞合犯
d.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丁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b
考察知识点:走私普通货物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转袋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解析:
a不选,因为a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
b选,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结果犯,因此乙不构成该罪,但其金额超过5万元,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形成法条竞合,依刑法149条,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不选,高利转贷指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再转贷的行为。
d不选,依刑法229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丁只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索取财物构成其加重情节。

48.刘某应聘到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半年内,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公司财务部虚报冒领公款一千余元,供自己挥霍。刘某的行为能否构成?
a.贪污罪
b.职务侵占罪
c. 挪用公款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考察知识点: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
解析:本题考几种容易混淆的罪名的区别。
侵占罪按现行刑法分为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按照本题所给的情况,刘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但是不足以定罪,因为一千余元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9.以下对于贪污罪的描述哪项是正确的?
a. 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2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未受刑事处罚,不包括行政处罚
b. 累计贪污数额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c. 贪污后至案发前,被贪污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的犯罪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贪污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
d.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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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知识点:贪污罪
解析: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所谓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含两次)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时,应依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在审判实践中,对被贪污的公款在贪污后至案发前所生利息,不作为贪污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贪污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

50.某单位领导某甲曾批评过工人某乙,某乙怀恨在心,蓄意进行报复。一天,某乙用钳子将设备上的贵重金属触点全部拧下,偷放在甲的办公室内,由于设备无法运转,造成经济损失800余万元。公安机关侦察案件时,某乙又提出将某甲列为怀疑对象,公安机关从甲的办公室发现“赃物”后,将甲拘留。后乙罪行败露,乙的行为应定性为( )。

a. 诽谤罪
b. 诬告陷害罪
c.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诬告陷害罪
d.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报复陷害罪
答案c
考察知识点: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
解析:某乙基于两个故意,实施了两种行为,破坏了生产经营并对他人进行了诬陷,并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应分别定罪。参见《刑法》第243条,第276条。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见《刑法》第2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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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多项选择题(51-80,每题2分)
51.甲系一个体户,后见某类医用卫生材料供不应求,即擅自于2002年8??10 月转产该类医用卫生材料,由于基本设施不具备、缺乏必要的技术条件,导致该批医用卫生材料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所幸因有关部门即使发现,追回并销毁其销售的部分货物,才未造成他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则对于该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对该案件应适用行为时的刑法典(97年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规定处理。
b. 对该案件应适用审理时的刑法修正案四(02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规定处理。
c. 如果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某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此时正在二审期间,适逢刑法修正案四颁布实施,则此时应直接适用该修正案。
d. 如果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超过上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查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但不久检查机关以该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再审期间,适逢刑法修正案四颁布实施,则此时应直接适用97年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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