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甲是刘营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和自留地。此外,甲还经批准建起了一座砖瓦厂,并取得了30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在该土地能够用于做砖瓦的土壤被用完以后,甲为了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干部协商,将村里的16亩耕地划归砖瓦厂使用,并与该村二组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甲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5 800元。同时还与村民乙、丙、丁私下达成用地协议,占用耕地5亩用于取土烧砖。村民举报后,县土地,大小:5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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