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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

日期:09-29 11:30:32 | 合同样本 | 浏览次数: 736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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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 
  34.1 职员与劳务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全权负责无论地方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劳务及职员的雇用, 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不应从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 招募劳务或职员,承包人应负责将为履行合同而招募的人员送回原籍,并安排将要送回但 尚未返回人员的生活,直到他们离开工地。非中国籍的及在国外招募的人员应在施工完成 后离开中国。 
  34.2 承包商的外警劳务及职员 
  除自有劳务来源及接第16.2款和34.3款规定办理之外,承包人应按下述(a)至(d) 款的详细规定,负责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劳力和外籍职员(下称“外籍人员”)招募、交通 和食市供应以及与此有关的人员费用支付. 
  (a)承包人所在外籍人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出入境签证、中转签证及居住许可证等的发放应遵守中国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负责为进入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获取所有必需的签证或许可证。 
  (b)当承包人认为有必要为工程的实施而雇用外籍专业人员和监理人员时,承包人为雇用这些人员事先取得业主的批准。 
  (c)承包人雇用的外籍人员的家属申请来华之前,必须取得业主的书面批准。 
  (d)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在与临时雇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外籍人员打交道过程中,应对所有的公认的节、假日和宗教习惯或其他风俗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尊重。 
  34.3 当地劳务的获得 
  承包人只能与中国境内被允许提供劳力的部门(见条款16.2)签订劳务供应协议, 协议副本及其附件的副本应提交监理工程师。 
  34.4 当地劳务的工资 
  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根据中国及工程所在地省级政府的法律与规章的更改,调整其当地雇员的工资。 
  34.3 工地规则 
  业主与承包人将制定工地规则并在其中订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这类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的内容: 
  (a)安全防卫;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人管理制度; 
  (d)环境卫生; 
  (e)防火措施; 
  (f)周围及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34.6 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财产免遭行为的破坏。 
  34.7 供水 
  承包人应根据当地条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在现场为其职员和劳务人员提供足够的饮用水和其它用水。 
  34.8 酒精饮料或毒ooooo品 
  承包人除根根现行法令、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外,不得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酒精饮料或毒ooooo品,也不得允许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员从事任何此类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转让。 
  34.9 武器弹药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任何武器弹药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与任何其他人, 或允许或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35.1 劳力及承包人设备的报表 
  如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送文详细的书面报表,其格式和时间隔由监理工程师预先规定,报表中开列承包人在工地随时雇用的人员与各类工人人数,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时,还应开列有关承包人设备的此类报表。 
  35.2 安全员 
  承包人在工地的工作人员中应有一名合格的安全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该安全员有权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 
  35.3 健康和安全及其记录 
  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保留有关财产损失、人员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记录,井在监理工程师随时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呈递有关报告。 
  35.4 事故报告 
  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冈能短的时间内将其详细情况报告监理工程师。如果出现人员致死或其他严重事故,他应以最快方式通知监理工程师。 
            材料、工程设备及工艺 
  36.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当地和进口材料运至工地现场。在尽可能合理而可行的范围内,鼓励承包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材料和设备。 
  所有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应品级并符合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要求,及 
  (b)接监理工程师要来随时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能规定的其他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进行试验。 
  承包人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协助、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接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样品以供试验。 
  36.2 样品费用 
  如果合同中已明确地指明或规定试样应由承包人提供,则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全部试样。 
  36.3 检验费用 
  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人应承担其任何检验费用: 
  (a)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或 
  (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只有在通过一项荷载试验或其他试验方可确定 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设计是否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下)以使承包人能定价或在投标书中标价。 
  36.4 未规定检验的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 
  (a)未规定及未明确指明,或 
  (b)(在如上所述的情况下)未详细说明,或 
  (c)(尽管规定或指明了)监理工程师要求不在现场、或在制造加工或准备这些材料或设备的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试验。 
  这些试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未按合同规定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则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其他情况下,应根据36.5款的规定办理。 
  36.5 监理工程师决定中未规定的检验 
  根据36.4款规定,本款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认真协商之后,确定: 
  (a)按第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获得任何工期延长;以及 
  (b)应追加到合同价中的这笔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36.6 业主可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业主可向承包人提供货物和材料(包括工程机械): 
  招标文件中如附有“业主可供材料一览表”时,承包人可按所定的价格选择使用或者可选用自有来源的材料。如果承包人选用业主提供的材料: 
  (1)业主将保证在合同期间按表中所列价格及指定的地点供应上述材料;及 
  (2)该种材料应被认为已由承包人选定和使用,并应相应地符合各种有关的要求。 
  37.1 操作的检查 
  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权进入工地、车间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和准备材料、设备的地方,承包人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得到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37.2 检查和试验 
  在生产、加工或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及试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如果生产、加工和准备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监督、检验获得许可。这些检查、试验不应免除台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 
  37.3 检查和试验日期 
  承包人应同意监理工程师安排的检查、试验、合同规定提供的材料、设备和时间及地 点,监理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准备参加的试验及所要进行的检查。如果监理 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代表,未按协议时间参加这一工作,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人可以进行这些检验,并认为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检验。承包人也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适当证明的检验结果的副本,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参加检验,他应承认该资料表明的结果是推确的。 
  37.4 拒收 
  如果根据37.3款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试验作好准备,或者监理工程师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不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监理工程师用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监理工程师拒收的理由。承包人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相同的条款或条件下重复实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重复检验。由此而引起业主发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所需的费用,业主将向承包人索回或从支付给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37.5 独立检验 
  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检查或试验委派给一名独立的检验员进行。任何这样的委派都应按照出2.4款的规定实施。为此目的,这种独立工作的检验员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助手,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前)将这样的委派通知承包人。 
  38.1 覆盖你的工程检查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付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除非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则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及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35.2 剥露和开孔 
  当监理工程师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应对之重新覆盖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几部分已经按照本条第38.1款规定予以覆盖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承包人为剥露、开孔、穿洞、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仔何其它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 
  39.1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 
  (a)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搬走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 
  (b)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 
  (c)对尽管先前已进行检验或中间交付但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于: 
  (1)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 
  (2)由承包人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仍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均要将工程拆除并重新建造。 
  39.2 承包人未遵守指令的违约 
  如果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承包人一方执行上述指令时违约,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均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并由业主向承包人收回这笔金额或从任何应付给或到期成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暂时停工 
  40.1 工程的暂时停工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应于所指示的时间内,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和保证其安全。 
  但下述暂时停工除外: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或 
  (b)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导致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必要的停工;或 
  (c)由于工地气候情况导致的必要停工;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成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并非出自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过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4款规定的任何风险),应按40.2 款的规定办理。 
  40.2 暂时停工后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根据40.1款规定在适用于本条款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可以 
决定: 
  (a)根据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工程延期;及 
  (b)由于此类暂时停工导致合同费用的增加;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0.3 暂时停工持续120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进展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而暂时停工,井里自停工 之日起120天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复工许可,则除非该项停工属于本文第40.1款的 (a)、(b)、(c)或(d)的四种情况,则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送通知,要求从 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的28天内允许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进行施工。如果在该期 限未得到此项允许,则承包人可以选择如下的处理办法:如这种暂停只影响整个工程的 一部分时,则把这种停工视为第51款规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程而加以省略并就此再次通 知监理工程师,但并非必须如此;影响整个工程施工时,则视为业主违约,据69.1款终 止合同,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应按第69.2及第69.3款处理。 
               开工及误期 
  42.l 工程开工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从速开工,开工通知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在此之后,承包人应从速开工, 不得延误。 
  42.1 现场的占用权和出入权 
  除了合同中可能规定的以外: 
  (a)承包人可以随时占用的工地部分的范围,及 
  (b)可供承包人占用的顺序,业主应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让承包人占用,但此顺序服从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顺序。 
  (c)相应的工地范围,及 
  (d)根据合同应由业主提供所需的进入工地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14款规定的计划,或按承包人在给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及进行施工。 业主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人进一步占用工地,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况下,按计划或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 
  (e)除非另有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工地使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42.2 未能给出占用权 
  如果业主未按42.1款规定让承包人占用工地,使承包人延误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 
  (a)承包人按44 款规定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的费用额,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按报业主。 
  42.3 道路通行权及设施 
  承包人应承担进出工地所需要的专用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捐税,承包人还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2.4 临时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人需要附加临时工程用地,他应在辅助资料表——临时工程附加用地需求表中列出,以供业主批准。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冈包括工程活动、办公室、食宿设施、临时通道及其它类似的临时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范围由业主负责提供给承包人,未经业主批推的额外用地应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并自负费用。 
  43.1 竣工期限 
  所有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时间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应按48款规定在 从开工日起计算的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第44款规定的延期在内的相应时间内完成。 
  44.1 竣工期限的延长 
  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业主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或 
  (e)其他不属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或应由其负责而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承包人有权延长全部、或任问段落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可延长的时间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l 
  44.2 承包人应提交的通知及详细情况 
  监理工程师可以不作任何决定,除非承包人已经: 
  (a)在首次出现这种情况后28天内通知了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及 
  (b)在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28天内或其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有关承包人有权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的上述意见进行研究。 
  44.3 临时延期决定 
  如果一种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性,使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28天内送交第44.2款(b) 中规定的详细情况则在承包人每隔不多于28天送交监理工程师临时情况报告并在这些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送交监理工程师最终情况报告,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在收到临时情况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决定临时延期。在收到最终情况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考虑所有情况决定总延期,在这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均应根据情况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最终审查,不应减少已由监理工程师决定了的延期时间。 
  45.1 工作时间的限制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及下文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工程无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均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时间内进行施工。但不包括当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地、或绝对需要在上述时间内施工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要程师提出建议。本规定并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46.1 施工进度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应据此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承包人无权要求采取这些步骤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为了执行监理工程师按本款规定发出的指标,承包人须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于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内进行任何作业。如果承包人为完成本款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业主产生额外的监理费用,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业主将向承包人报销这部分费用或从应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47.1 误或赔偿费 
  如果承包人未按48款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43款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则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投标书附录中说明的金额,作为该项违约所致的赔偿费(这笔款额是由承包人为该项违约支付的唯一的款额),而不作为罚款,其日期自相应完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应的部分工程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数。罚金不应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载明的限额。在不使其他赔偿方法受损害的条件下,业主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赔偿费。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47.2 赔偿费的减少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完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任何部分已经发出了移交证书,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签发上述移交证书以后出现对剩余工程拖期的赔偿费的数额相应减少,其减少比例为上述已签发证书的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的价值之比。本款只适用于赔偿费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 
  47.3 竣工奖金 
  如果承包人在第43款规定的时间前完工,业主则应根据第48款颁发的竣工移交证书和签署日期与第43款规定的完工时间之间的天数,按照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数额,支付承包人每天的奖金。 
  为使业主能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占有并启用工程的某些区段,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该区段完工的日期。为使承包人有权得到奖金,要求将被实施工作的细节及奖金总额规范中规定。 
  为了便于计算奖金数额,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关于区段完工的日期应固定不变,除非另有协议,不得以第44款或本条件其它任何允许延期的条款为由,对竣工日期给予调整。               
  如果监理工程师发证书证明,到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为止,该区段合格完工,则按照 第60款,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技术规范计算的奖金支付。 
  48.1 移交证书 
  在整个工程已经基本完工,并已圆满地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人要 以预定速度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报业主,同时应附上一份在保修期内完成任何未 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和保证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监理工程师发给工程移交证书的 申请。监理工程师应于该通知收到之日起的21天内,或给承包人发出一份移交证书,其 中写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基本完工的日期,同时给业主一份付本;或者 给承包人书面指示,说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在发给移交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 作。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发出该书面指示之后及证书颁发之前可能出现的,影响该工程基 本完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完成上述的各项工作及维修好所指出的工程缺陷,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后的21天内有权收到工程移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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