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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初中政治知识点(13)

日期:10-31 19:53:46 | 初二政治 | 浏览次数: 256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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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15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教育的含义与作用

      (1)含义:教育是以促进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为目的,以传授知识、经验为手段,培养人的社会活动。

      (2)教育对个人成长的作用:①教育是每个人生活的准备。它通过向个人传递文化,帮助人超越一己之见去掌握前人的经验,分享人类世代积累的知识财富,获得独立生活的必要前提。②它又唤起人的潜能,不断提高和革新自己,从而开辟人性发展的道路,奠定走向未来的基础。③教育能为人们未来的幸福生活奠基,教育获取知识,知识改变命运。

      教育对民族、国家的作用:对于民族、国家来说,教育成就未来,是一个民族最根本的事业。

      2.如何理解受教育权?

       受教育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依据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

      3.如何维护受教育权?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当我们的受教育权被他人剥夺或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予以维护。如:寻求老师或学校的帮助;寻求教育行政部门的帮助;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专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如何履行受教育义务?

      (l)我们要珍惜受教育的机会,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2)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其一,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其二,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其三,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3)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积极开展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注意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习能力。

      (4)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倡建学习型社会的今天,为了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也为了自己的发展,我们要学会学习,学会终身学习。

      5.怎样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1)上课时专心听讲,认真思考,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与老师、同学探究问题。(2)课后认真复习,独立完成作业。(3)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积极开展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主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习能力。

      6.珍惜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的原因

      (1)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2)在我们这个不发达的大国办教育、普及义务教育很不容易。(3)父母辛勤劳动供子女读书也不容易。(4)为了自己的发展,为了国家的富强、社会的进步,我们要珍惜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7.如何理解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的特点。

      ①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②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③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专题16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1.人格权的含义、地位、内容、特点

      (1)含义: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

      (2)地位: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3)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两类。

      (4)特点:①人格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起就伴随着我们;②在我们的生命历程中,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相分离。

      2.法律捍卫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国家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殃及民族兴旺大业的违法行为,法律严惩这种行为。

      4.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

      (1)表现: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2)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除了为正义而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因为人具有社会性,生命一旦诞生就具有社会责任。轻生和自残等行为会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5.如何正确认识轻生或自残行为?

      除了正义而献身外,公民的生民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因为人具有社会性,生命一旦诞生就具有社会责任。一个人如果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较大的财产损失,还会引发老者无人赡养、幼者无人抚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若公民损害自己的身体,如乞丐为博取他人同情而自残,必然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是与社会道义相悖,于法不合。

      6.怎样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

      (1)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一个生命比地球还重”。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2)“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伤害他人就是伤害自己,尊重他人就是保护自己。在人生旅途中,让我们记住这样一句话:“利人就是利己,亏人就是亏己,让人就是让己,害人就是害己,君子以让人为荣。”

      (3)我们要关爱生灵,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远离暴力,做一个既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人。

      7.人身自由权

      (1)含义:人身自由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

      (2)重要性: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

      (3)表现: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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