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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申请生产条件及审批程序

日期:09-28 16:12:28 | 申请书 | 浏览次数: 863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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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申请生产(维修)条件及审批程序

各产煤乡镇、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煤矿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煤矿恢复维修和复工生产的审批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省政府和许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对全市乡镇煤矿恢复维修和恢复生产有关事项特作如下通知;
 一、 乡镇煤矿恢复维修的条件
  1、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2、矿长必须具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依法取得《矿长任职资格证书》。
  3、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副矿长必须具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依法取得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取得《矿长任职资格证书》、经禹州市煤炭管理局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认定。
  4、安全副矿长必须具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依法取得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取得《矿长任职资格证书》、经禹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认定。
  5、已经按规定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每万吨100万元)。
  6、按规定足额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医疗保险的。
  7、煤矿已经设立生产技术科、配备5名以上具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员。
  8、 井下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禹州市煤炭局培训中心培训并且考试合格取得《入井资格证书》。
  9、煤矿已经制定有完善的防治水、防治火、防治瓦斯、防治煤尘的措施和方案并经禹州市煤炭管理局聘请的专家组论证认可。
  10、煤矿所用包工队已经取得国家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禹州市煤炭管理局认定。
   
  二、乡镇煤矿恢复生产的条件
  1、 经河南省政府批准恢复生产的。
  2、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3、矿长必须具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依法取得矿长任职资格证书。
  4、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副矿长必须具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依法取得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取得《矿长任职资格证书》、经禹州市煤炭管理局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认定。
  5、安全副矿长必须具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依法取得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取得《矿长任职资格证书》、经禹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认定。
  6、已经按规定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每万吨100万元)。
  7、按规定足额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医疗保险的。
  8、煤矿已经设立生产技术科、配备5名以上具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员。
  9、 井下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禹州市煤炭局培训中心培训并且考试合格取得《入井资格证书》。
  10、煤矿已经制定有完善的防治水、防治火、防治瓦斯、防治煤尘的措施和方案并经禹州市煤炭管理局聘请的专家组论证认可。
   11、煤矿所用包工队已经取得国家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禹州市煤炭管理局认定。
  三、煤矿恢复维修的批准程序
   1、乡镇煤矿在接到准许维修的通知后,写出书面申请书和填写《煤矿企业申请维修登记表》,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煤矿书面申请书和《煤矿企业申请维修登记表》后,要统一组织当地煤管站、矿管站、安检站等有关部门对申请煤矿的维修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看是否符合批准维修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要组织相关部门到煤矿进行初验,初验的内容是对照煤矿提出的维修方案和《煤矿企业申请维修登记表》进行核对,看是否申请内容属实。
3、乡镇政府组织对提出申请的煤矿进行审核和初验后,合格的,分别由煤管站长、安检站长、矿管站长、乡镇长签署“经审核初验、符合维修条件,同意上报批准恢复维修”,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关整领导组办公室;
  4、市关整领导组办公室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验收报告后,应迅速组织煤炭、国土、安检、工商、公安等部门对申请煤矿提出的申请和乡镇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参加审核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别对审核内容负责,每项内容都要有相关部门的主管领导签字把关,合格的签署“合格,同意恢复维修”,报关整领导组办公室,由关整领导组办公室主任把关,合格的签署“合格,同意上报恢复维修”。然后分别在验收表上加盖公章,统一装订入档,档案袋上应标明申请煤矿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矿长姓名、文件名称和份数、页数等上报市政府关整领导组。审核不合格的,不予上报。
 5、市关整领导组在接到上报的有关文书材料后, 由政府主管领导把关签字后上报许昌市政府备案批准。许昌市政府备案批准后,禹州市煤炭管理部门按照批复文件要求批准煤矿恢复维修。
四、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程序
   1、乡镇煤矿在接到河南省政府批准恢复生产的通知后,写出书面申请书,填写相关申报资料,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煤矿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要统一组织当地煤管站、矿管站、安检站等有关部门对申请煤矿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 ,分别由煤管站长、矿管站长、安检站长、分管副乡长、乡长签署“经初验合格,同意上报恢复生产”的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关整领导组办公室。初验不合格的不准上报。
  3、对在乡镇政府组织的初验过程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填写《安全检查整改表》,对查出问题、整改意见、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要逐项填写清楚,并由责任人签字以示负责,限定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分别由煤管站长、乡镇长签署“经复查,所有隐患已整改合格,同意上报复工验收”,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关整领导组办公室;第二次复查不合格的,不再申报恢复生产。
  4、市关整领导组办公室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验收报告后,应迅速组织煤炭、国土、安检、公安、工商、电业等部门到申请煤矿进行实地复验, 复验合格的,填写“恢复维修验收表”或“恢复生产验收表”,分别由参加检查验收的 人员填写验收检查的项目、结果,并有参加检查验收人员签名然后报送验收组长把关,每项内容都要有相关部门的主管领导签字把关,合格的签署“验收合格,同意上报恢生产”,报关整领导组办公室,有关整领导组办公室主任把关,合格的签署“验收合格,同意上报恢复生产”。然后分别在验收表上加盖公章,统一装订入档,档案袋上应标明申请煤矿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矿长姓名、文件名称和份数、页数等上报市政府关整领导组。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上报。
 5、市关整领导组在接到上报的有关文书材料后, 由政府主管领导把关签字后上报许昌市政府备案批准。许昌市政府备案批准后,市煤炭管理部门按照批复文件要求批准煤矿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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