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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指导:一罪与数罪真题解析(1)

日期:04-04 20:23:39 | 法律硕士 | 浏览次数: 174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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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质的一罪:刑法中有一些貌似数罪,实质是一罪的情况,这类情况也称为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者处断为一罪的情况,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处断的一罪: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数罪并罚是一般规则,但是遇到有些数罪实行数罪并罚显得不近情理,所以例外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主要有: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案例」2000年9月,被告人马某经事先踩点后,携带作案工具,于9月9日夜窜至a县造纸厂黄河供水站,将该站一台价值6980元的备用变压器盗拆。9月11日夜窜至b县前龙村第二砖厂,将该厂一台价值9400元的停机待用的变压器盗拆。其中将盗拆黄河供水站的变压器的铜芯于当日夜藏匿于就近的一水坑内,第二砖厂的铜芯销售给废品站,获赃款1200元,案发后赃款及未销铜芯追退失主。

  问: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来源:考

  「分析」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本案是对想象竞合犯的考查,马某盗窃的两台变压器虽然都不是正在通电使用的变压器,但一台是备用变压器,一台是停机待用的变压器,均属于已投入使用的变压器,这两台变压器尽管当时没有通电使用,但随时都有通电使用的可能。盗拆这些变压器,对安全供电、用电构成威胁,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值得注意的是,马某的行为不仅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同时也构成了盗窃罪,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即按照其中一种重罪定罪处罚,因而,本案定破坏电力设备罪为宜。

  「注意」盗窃行为在犯罪对象是交通工具、交通设施、通信设施等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财物时,都可能存在竞合关系,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关键看是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及具体案件中两种犯罪的法定刑轻重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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