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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日期:09-28 16:42:32 | 规章制度 | 浏览次数: 974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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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镇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原则

1、保障“最低”原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城镇贫困居民的生活方面重在“最低”,是帮助城镇中最贫困的居民解决基本“温饱”问题。

2、保障“生活”原则。就是保障“吃饭”问题,至于保障对象遇到的其它问题,如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困难,应该由相关的单位和部门予以解决,民政部门可以帮助保障对象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些困难。

3、属地管理原则。所谓属地管理原则是指以户口所辖地的居委会为单位。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在办理低保手续中,不以权谋私、不优亲厚友、不收取好处,并做到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随时听取群众意见,改进工作。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机构及职责

1、领导小组及职责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费再宏同志担任,成员由张北镇主要领导xx县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其职责为:

①负责《xx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实施;

②负责编制上级拨付保障金的计划xx县级承担保障资金的落实;

③负责保障对象保障金的审批工作;

④负责指导、监督保障制度的具体落实;

⑤负责县级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长刘建武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副局长何国明担任,陈雁忠、杨佩秀、王玉梅为成员。其职责为:

①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体的实施和日常事务工作;

②负责审查保障对象和保障金标准核定各项工作,并上报备案;

③负责印制保障金发放中的各种证、册、表样;

④负责保障金财务、档案和业务管理;

⑤负责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有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2、审核小组及职责

审核小组组长由张北镇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民政办主任、助理及相关人员组成其职责为

①负责保障对象的调查、审核、上报工作,审核表上由组长签字;

②负责保障金的发放、统计和审核上报工作;

③负责保障对象档案资料收集和建档、管理工作;

④负责居委会干部有关低保工作的业务培训。

3、调查小组及职责

调查小组以居委会为单位,组长由居委会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镇包街干部担任,成员由居委会全体干部和居民代表(退休干部、老党员、居民小组长等)5—7人组成其职责为:

①负责组织保障对象的调查摸底、申请和上报工作;

②负责保障对象的排查、召开居民评议会,收集群众意见和张榜公布工作;

③负责收集上报保障对象的申请、户口复印等各种证件并建立底册,搞好登记;

④负责保障对象日常管理工作。

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及人员

1、保障范围

凡持有xx县区域城镇居民户口,家庭成员人均生活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县低保标准(月人均110元)的困难居民都应纳入低保范围。

2、保障人员

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人抚养居民;

⑵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⑶在职人员领取最低工资、下岗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离退人员领取退休金、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下列人员不列入保障。

⑴户在本县且有房屋(公产或私产)人在外省市县居住、打工或从事私营、个体职业;

⑵空挂户(指本人不在本县居住,户口挂靠亲属的);

⑶现役军人在服役期,不论是否注销本人户口,均不列入低保范围;

⑷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计算机(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宠物的;

⑸家庭成员配戴金银贵重首饰或购买名牌服装的,在餐饮、洗浴、网吧、歌舞厅等高档消费的(以举报电话、信件为据);

⑹子女择校、入高收费学校就读及出国的,并为子女上各种保险的;

⑺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者(以举报电话、信件为据);

⑻有各种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者;

⑼对有出租、转让房屋或购买商品房屋超过30平方米的,年内装修现有住房消费在2000元以上的;

⑽20**年4月份以后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的,征用土地农转非并一次性领取补偿金的;

⑾当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或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⑿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⒀经核实,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隐性收入无法核定,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程序

⑴户主向所属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要如实说明家庭成员姓名、年龄、职业、收入及家庭收支,困难情况;

⑵户籍复印件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⑶申请人提供生活来源书面材料。即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出具经商、打工等收入证明;

⑷无工作单位的丧偶人员要出据配偶所在单位遗属补助证明(必要时出具手续复印件),并书面证明所有子女工作单位;

⑸6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要出具劳动局养老保险证明;

⑹有病人员要出据医院病历及指定医院病情证明;

⑺离异人员出据离异协议或民事判决书、离婚证;

⑻残疾人员出据残疾证;

⑼特困职工出据特困证;

⑽买断工龄人员出具单位一次性结算证明;

⑾工伤、交通等事故人员出据工伤补助和事故赔偿证明材料;

⑿人户分离一年以上的居委会要出具家庭状况证明;

⒀申请人提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⒁申请人将所有材料交所属居委会。

2、调查、审核、审批程序

⑴居委会接到居民低保申请,并经调查小组核实,在10天内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张榜公布。公布内容为: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拟保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对无异议的家庭,将所有材料由调查小组组长签字,并盖居委会章报送镇政府。

⑵张北镇政府低保审核小组接到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要进行审核复议并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家庭,将所有材料由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县民政局。

⑶居委会、镇政府出具的调查证明材料要全面、真实,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户不上报,不推诿,发生隐瞒虚报要追查工作人员责任。

⑷县民政局接到镇政府报来的低保申请材料,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审查工作。对申请理由充足,手续齐全、表格填写不缺项、内容符合实际情况的申请户提交县低保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按照50元以上由民政局长签字,30元至50元由主管副局长签字,30元以下,由社救股长签字并加盖“xx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章”返回居委会,进行张榜公布,待群众无异议后,由张北镇发放保障金。

⑸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在3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确定与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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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确定

⑴家庭成员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房租、遗产、馈赠、存款及利息、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养老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抚养赡养费、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收入等其它家庭收入;

⑵有固定收入的家庭按实际收入计算;

⑶从事小本经营流动商贩,月收入按200—300元计算;

⑷打工月收入按250元计算;

⑸房屋出租按实际收入计算;

⑹在农村居住的非农业居民(包括农、林、牧家庭)家庭有承包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按实际收入计算;

⑺非农业和农业人口混居家庭,保障标准分别对待;

2、收入核实

⑴居委会负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实;

⑵镇政府负责审核,对有疑问户要进行入户核实;

⑶县民政局要搞好抽查工作,确保低保对象的准确;

⑷查访时听取居委会、工作单位对申请对象的吃、穿、住、用及实际收入状况的反映;

⑸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较高但无法核实其隐性收入的申请对象,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其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⑹依据我国法律,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对子女有赡养能力的,不予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子女没有赡养能力的(指家庭生活低于保障线以下的)可按实际情况进行申请和办理。

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界定条件

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界定如下:

⑴“三无家庭”(鳏、寡、孤独、老弱病残,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特困家庭(家庭成员全部是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无直系亲属照顾)实行全额补助;

⑵困难家庭(家庭成员重度残疾或患特重大疾病,如癌症、尿毒症、红斑狼症、心脏手术)按实际收入差额补助;

⑶无劳动能力,有部分收入家庭(家庭成员年龄老化,丧失劳动能力,依靠他人赡养或抚养,不能达到保障标准)按确定差额补助;

⑷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家庭(男女双方下岗或失业都有劳动力,孩子不满18周岁或在校读书),在核实确定劳动力的自保收入后,再按差额补助;

⑸遗属家庭(由企业负担遗补的人员,因企业破产、倒闭领不到遗补且儿女生活低于保障线标准)按每月40元补助;

⑹农垦、森工职工家庭(家庭没有承包土地,但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住在县城的按低保标准差额补助,住在农村的按家庭实际收入的50%差额补助;

⑺非农业和农业混居家庭,收入统一计算,保障标准分别对待,按家庭收入平均差额补助;

⑻单身、单亲或无子女家庭没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有劳动能力,按每人每月10—20元补助。

七、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

1、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每月进行审核,每半年由县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每个居委会3—5户。

2、低保对象要自觉向居委会申报家庭成员收入变化情况,根据变化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补助差额有升有落。

3、凡不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不愿接受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每月人均生活费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取消其低保资格或不予办理低保手续。

4、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要责令其退回冒领的低保款物;

5、县、镇、居委会三级,要经常深入到低保对象家中调查了解情况,根据实情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6、县、镇、居委会建立低保对象公开栏及动态管理示意图,公开低保名单及低保金的变化情况。

7、对群众举报、来信来访、上级督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低保资格。

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

1、低保金按月发放。

2、每月5日前,镇政府填写低保对象领取资金花名表,并经低保审核小组审核,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3、6—15日,低保对象到镇政府办手续,然后到农行领取低保金。

4、发放低保金时,享保人必须在发放表和低保证上盖章,严禁代领、代签、更改签章。

5、不按规定时间领取低保金的,取消其低保资格,办理退保手续。

6、变更低保金数额,必须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7、低保对象故去后,居委会要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办理退保手续,严禁多领资金,否则按照法律程序追回资金,并追究多领人的责任。

8、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挤占、挪用、私吞低保金行为,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管理

1、城镇低保对象档案以“户”为单位,一户一档。档案内容包括个人申请书、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审批表、职工收入调查表、低保对象审核表、复核表、居委会证明、重特大疾病证明。(以上材料必须字迹工整,钢笔填写。)

2、以镇政府和民政局为单位建档,两级备案管理。

3、低保档案管理要尊重事实和原始材料,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4、对低保人员家庭备案表实行微机管理。

5、低保金提高、降低或注销后,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装入档案。

6、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和丢弃,同时注意防火、防虫、防盗。

7、对低保档案,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查阅,不得外借。

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回报社会制度

1、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均应积极参加县、镇、居委会组织的卫生清扫、绿化维护、违章广告清除、义务值班、家电义务维修、三无户和军烈属包户服务等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坚持属地管理、居委会负责登记和组织,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原则,并实行考勤和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拒绝参加或无故缺勤者,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补足公益劳动时间,对三次拒不参加者,有权终止其低保资格。

2、低保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居委会各项工作,任何人不允许在居委会无理取闹、谩骂、殴打工作人员,否则,有权终止其低保资格,或不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3、低保对象应争做文明市民,要从我做起,革除陋习,提高自身素质,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十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检查

1、每年2月15日前,通告低保年检时间、程序、手续及相关事宜,民政局、镇政府和居委会组织人员,对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查,及时清退实际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对象,并办理退保手续。

2、低保对象必须按通告要求,于规定时间内进行年检。其主要任务:一是低保对象提出新年度低保申请,经居委会调查,集体研究决定后,上报镇民政办;二是镇政府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后,上报县民政局;三是县民政局复核后反馈镇政府张榜公布,群众无议异,列入下年保障对象。

3、凡在年检时间内,以各种借口推诿、拖延,不参加年检的低保对象,一律视为有生活来源,取消其低保待遇。

4、对切实有困难,不能按时参加年检的低保对象,应书面说明延期年检的理由,写出延期申请,并出具户口所属居委会、民政所的证明,民政局将考虑延期检查。

5、低保对象经过年检,办理年检手续,进入下一年度低保网,继续享受保障金。

6、年检工作自觉接受群众、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的监督检查。

十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监督追究责任制度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接受人民群众、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的监督检查。

2、居委会对辖区内的低保对象要底数清楚,把好“三道关口”,即申请入口关、入户调查关、收入评定关、确保“六个条件”,即符合低保条件、手续齐全家庭收入清楚、有调查人签字、群众无异议、集体研究、按程序上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上报,不乱盖章,若出现关系保,人情保,对象不准,要按考核细则执行,轻者扣除工资,重者追究责任,解决工作关系。

3、镇政府对低保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每季研究解决一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细化工作,统一标准,规范程序。特别是要解决好家庭收入难确定,收入变化难界定,入户调查难取证的一系列问题。坚决做到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的决不上报,做到不经审核小组审核,不盖公章,不上报。一经发现人情保,关系保,乱盖章,乱上报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民政部门要认真、细致、系统分析研究低保对象申请、申报资料,重点做好家庭收入测算和保障金确定,发放工作要按照工作程序,遵循工作章程,实现动态管理,使低保户有出有进,保障金有升有降。每年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

5、财政部门要负责保障金编制、预算和筹集工作,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6、审计部门对低保资金发放、使用要进行审计,发现问题,纠正错误,

7、监察部门对低保工作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的监督,对违纪现象进行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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