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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定

日期:09-28 16:46:09 | 规章制度 | 浏览次数: 686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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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促进统计事业发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效能建设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提高机关效能、优化政务环境这一主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能原则,做到思想教育、制度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监督检查与奖惩相结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局各科室站队工作人员。

第二章 效能建设要求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依法行政、诚实守信、接受监督,要恪守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的职业道德,提高机关效能、优化政务环境。

第五条 实行岗位责任、政务公开、首问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绩效考核、效能告诫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因岗设人,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定期考核,奖惩兑现。

(二)政务公开制:公开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规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三)首问责任制:明确首问责任人及其职责和义务,不履行职责的处理办法。

(四)限时办结制:各类资料提供、审核审批、登记备案、证件办理及年检年审、案件查处等均明确具体办结时间。

(五)服务承诺制: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或社会关注的事项实行承诺服务。

(六)绩效考核制:明确考核类别、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公布考核结果和奖惩办法。

(七)效能告诫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效能告诫,并根据告诫次数的多少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经济处罚。

(八)责任追究制:对科室站队及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实行严格责任追究。

第六条 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统计执法人员必须挂牌上岗,亮证执法,坚持以理服人,以法服人,礼貌待人。执法行为必须与执法主体资格相符,不得超越职责范围、管辖区域进行执法查处,不得违法违规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章 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工作职责,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职责。

(一)局按照分工,切实加强对所分管的工作负责。

赵大鹏:主持全盘工作,管理全局所有科室

于永梅:负责办公室

孔剑飞:负责综合科

高杰:负责经济统计科

贾培成:负责执法检查科

吴志华:负责城市经济调查队

王焱:负责农村经济调查队

闫英国:负责计算信息中心

(二)各科室站队要根据《xx市统计局各科室站队职能和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八条 由局机构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对岗位职责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政务公开制

第九条 政务公开制实行重点突出,全面推行的方针,通过墙报、书面、上网等形式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便于落实与监督。

第十条 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项目和要求,政务公开主要包括:

(一)公开服务项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办事依据及标准。

(二)公开负责人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电话。

(三)公开服务承诺、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首问责任制

第十一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与到本局办事以及电话咨询服务对象接触、接受问讯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听清服务问讯后,凡属自己分管工作范围的,要认真回答,并认真办理;不属自己分管工作范围或对所问讯事项不清楚的,要主动与有关科室站队或有关工作人员联系,并告知分管人员的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 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不得推脱、敷衍。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服务对象不满意,影响本单位形象的,要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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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限时办结制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事项外,下列事项必须按时限要求限时办结:

(一)统计证: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要予以及时办理。

(二)部门调查审批:申报单位进行统计调查申报时,凡符合《统计法》规定内容和范围的,要予以及时审批办结。

(三)统计执法:要依据《统计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查处单位及时进行结案。

(四)统计服务:凡符合《统计法》规定的服务项目,要及时予以明确答复。

第十五条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批示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对因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等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七章 服务承诺制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公开、公平执法,廉政执法,不收人情费,不索拿卡要,按程序办事,实施阳光操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树立统计部门的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 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凡来办事的人员,只要手续齐全、合法,保证及时予以办理。不超标准、范围收费。

第八章 绩效考核制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与年终干部考核结合起来。考核以实绩和行为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的表现等;能是指政策水平、知识技能和工作能力等;勤是指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等;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贡献等。

第九章 效能告诫制

第十九条 全局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全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不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的;

(二)不遵守服务承诺,受到服务单位投诉或举报,查证属实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四)执行公务言行不文明、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经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漏办、错办的。

第十章 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条 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政过错的科室站队及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当年奖金或补贴、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职或辞退、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相应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 受理投诉范围

第二十三条 科室站队及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行为都是投诉的范围。失职行为是指科室站队及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及办事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给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拖拉、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认为科室站队及工作人员工作失职,可向局领导投诉。对实名投诉,应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针对工作人员的投诉,要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章 投诉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局里成立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决定是否对行政过错情形进行调查、审议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由局办公室牵头,其他科室站队参与、配合,其职责是受理机关效能投诉、检举和控告,调查行政过错情形,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协助落实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受理投诉。一般的投诉由局领导安排效能建设办公室两名以上成员调查核实,重要的投诉经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决定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应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八条 效能建设工作作为对各科室站队及工作人员目标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纳入年终考核,与年终评先评优及年终奖金挂勾。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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