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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日期:09-28 16:42:52 | 规章制度 | 浏览次数: 131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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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程序

(一)立项登记。由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县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部署、县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确定督查范围,制定督查方案,并登记立项。

(二)交办通知。通过下达督办卡、现场督查、电话交办等形式,向承办单位下达督查办理事项。交办时要确定承办单位、协办单位,交办事项要明确具体,提出时限要求。

(三)落实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办卡或承办任务后,要按要求认真组织办理,按时反馈。办理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督查室反映,未经县政府督查室同意,逾期不能办结的,要通报批评。

(四)检查催办。督查事项交办后,督查人员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催报办理结果。出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五)办结反馈。承办单位办结后要按要求将反馈材料或办理情况报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及时审核汇总整理,以《督查工作通报》、《督查专报》、口头汇报等形式向县领导报告,领导同意的为办结件;领导不同意或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二、工作要求

(一)调查研究。在县政府重要决策实施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过程中,以及县政府领导批示件、交办事项办理过程中,要选择关系全局的重点问题、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和执行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督查调研。通过深入调查、重点解剖和典型分析,准确掌握第一手材料,向县领导提供有价值的督查报告,提高督查工作的参谋服务效能。

(二)沟通协调。要主动沟通各方面关系,形成抓落实的合力。需要多部门共同承办的事项,要明确牵头单位,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对影响决策实施的难点或涉及几个部门利益的复杂问题,要做好协调工作。

(三)按时办理。县政府督查室对立项后的督查事项要立即交办,从速反馈,并视督查事项缓急程度向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时限要求。承办部门要抓紧落实,及时反馈。对紧急事项和速办事项,限承办单位1至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需要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或需要调查取证和协调处理的事项,一般限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四)立卷归档。凡属督查督办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批示原件、交办催办记录、办理报告等,均要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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