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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日期:09-28 16:43:31 | 规章制度 | 浏览次数: 423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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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文办理

1、签收。由秘书科机要秘书办理,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将公文直接呈送领导本人。

2、分类。公文分为办件、阅件两大类:①办件,指主送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办理的文件(包括中央、省、市政府及其办公部门、直属职能部门的文件,平行单位的函件,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报送的请示件,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批办的文件)。②阅件,指需要县政府领导阅知,但不需要办理的文件(包括中央、省、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的文件,各类抄送件)。

3、登记。由机要人员按照来文日期、来文单位、文号、份数、密级、标题、分发意见、编号等逐项登记。

4、拟办。市委、市政府的来文xx县委转送的文件由机要秘书收文登记后,呈分管副主任签批拟办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核;省以上政府机关来文由机要秘书收文登记后,送办公室主任签批拟办意见。机要秘书根据拟办意见,呈送县领导阅批。

5、批办。办件由机要秘书呈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批办。

6、承办。根据县长或副县长的批示,由秘书科分发有关部门和乡镇负责落实办理。

7、催办。需要部门或乡镇办理的公文,由督查室负责催办。

8、注结。公文办理完毕,由秘书科注明办理结果。

9、回收。已传阅件和已办理件由秘书科负责回收并归档。

传真电报由秘书科签收、登记后,交机要秘书呈办公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批示,机要秘书根据批示意见落实承办人员或承办单位,并负责催办、注结、回收。

二、发文办理

1、授意。领导向拟稿人交代拟稿任务和制发文件的目的、总体思路、主要内容和措施,拟稿人要认真领会、理解领导意图。

2、拟稿。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传真电报文稿,涉及部门业务内容的,一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拟出初稿,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进行文字把关;综合性文稿和无业务主管部门的文稿由综合科负责撰拟。拟稿必须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做到内容、文字、格式规范。

3、审核。文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文字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发。

4、签发。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经主管副县长审核后,呈县长签发,特殊情况下可由主持工作的副县长签发;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行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撰拟文稿的,经县长审签后,呈县委领导签发。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撰拟文稿,经主管副县长xx县长审阅,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呈县委领导签发。

5、登记。签发后的文稿由秘书科登记,登记内容为文号、标题、份数、承办人、签发人等;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或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发文的,由县委办公室进行登记。

6、用印。对签发完整规范的文件,印制完成后,由秘书科负责用印。

三、公文管理

1、立卷。收文(包括办件、阅件、机密级或有领导批示的简报资料)和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档案资料室分类立卷。传真电报来文和发文底稿由档案资料室保存管理。

2、归档。立卷材料由档案资料室负责于次年底移交县档案馆管理。

3、销毁。对没有归档和失去保存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和办公室领导批准,统一组织销毁,严禁向废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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