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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保护区管理办法

日期:09-28 16:43:40 | 规章制度 | 浏览次数: 747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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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县绿色食品标准化基地建设,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根据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区种植业原料生产基地,位于xx县金城、马鞍、日兴、立山、大寅、永乐、复兴等42个乡镇范围内,总面积约1260平方公里。

第三条 保护区内及其周边和从事与保护区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保护区内实行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不符合《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ny/t394—2000)和《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2000)规定的肥料和农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有机肥料或有机无机复合肥料不准进入保护区市场。

第五条 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保护区外周边东、南、西三面5公里,北面(上风向)20公里范围内不得建设排放污染源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 在保护区新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必须经县标准化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必须配套建设大型沼气池,对人畜粪尿进行无害化处理;沼气液和残渣不准集中排放,只能分散施于农田。

第七条 保护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盗伐、滥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开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焚烧农作物秸杆;破坏标识牌和各种设施。

第八条 xx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保护区农业投入品监管。

第九条 本办法由xx县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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