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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

日期:09-28 16:43:51 | 规章制度 | 浏览次数: 917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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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机制,实现行政机关工作高效、廉洁、透明、公开,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xx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监督评议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活动。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监督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的制订落实情况,制订的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

(三)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公开的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方便公众获取;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情况;

(六)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时按要求及时处理并公开、答复的情况;

(七)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投诉处理是否及时落实的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是否及时公开,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

(九)其他需要社会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进行监督评议的权利。xx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包括代表监督评议、媒体监督评议、社会监督员评议和网络监督评议四种方式。

(一)代表监督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

(二)媒体监督评议。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定期开展社会监督评议,接受社会各界的来信、来稿,并汇总相关意见,反馈至监督评议机构。

(三)社会监督员评议。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级政府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四)网络监督评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网上评议专栏”,就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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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

1.愿意义务承担社会监督员职责的公民;

2.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3.关心政府改革,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尽职尽责,遵守纪律,作风正派,有一定代表性。

(二)社会监督员聘请方法。

1.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在社会各界人士中选取;

2.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在征求拟聘监督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同意,确定社会监督员人选;

3.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初次聘请5人。

(三)社会监督员职责。

1.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反馈;

2.参加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查和研究;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社会监督员的调研工作,并为其提供便利;

3.协助做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接受并转递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举、控告材料;

4.配合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四)社会监督员的待遇。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召集方支付适当的交通补贴和活动经费。

(五)社会监督员聘任期限。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两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社会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收回聘书,予以解聘。

第八条 监督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监督评议结果将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xx县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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