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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日期:09-28 16:45:32 | 规章制度 | 浏览次数: 863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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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统计局对当事人作出重大的行政处罚(一般只适用处以较大数额的统计违法案件的罚款,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时可举行听证。

二、统计听证程序适用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统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以及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

三、听证除涉及到国家的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四、听证参加人有:主持人、书记员、听证员,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第三人。

听证书记员由市统计局内部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等。

五、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回避。

(一)与案件有关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由市统计局负责决定。当事人对听证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六、当事人请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在听证前向市统计局提出授权委托书。

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实事求是反映案件情况和主持人的提问。

(二)有权陈述和申辨,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问并提出新的证据。

八、案件调查人员有权对当事人面对面质证,有权建议行政处罚。

九、市统计局在案件调查结果结束后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告知有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挂号信送达。

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告知书送到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收到听证告知书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市统计局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听证,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市统计局在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十一、市统计局决定听证时,听证主持人在当事人提出听证之日起二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在听证举行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举行听证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中请回避,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

十二、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且事前也未说明理由,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十三、听证程序

(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员、书记员,主持人,询问核实其他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由调查取证人员宣读指控书,及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当事人和调查取证人员就与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五)辩论结束,听取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过程中主持人根据情况作出延期、中止,终止听证决定。对参加入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

十四、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把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十五、听证主持人应当把听证情况,向市统计局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市统计局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会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沂讼及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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