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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科研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条例

日期:09-28 16:45:50 | 规章制度 | 浏览次数: 208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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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投身科研事业,有效实施科研牵动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先进科研集体(个人)奖的申报、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先进科研集体(个人)奖的申报、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先进科研集体(个人)奖原则上每2年评选一次,评选时的工作业绩按各年度的科研总成果累计。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学校科研先进集体(个人)奖设立下列奖项:

(一)XX市曹杨第二中学附属学校科研先进集体奖;

(二)XX市曹杨第二中学附属学校科研标兵奖;

(三)XX市曹杨第二中学附属学校科研先进个人奖。

第五条 XX市曹杨第二中学附属学校科研先进集体奖授予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

(一)积极组织和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活动;

(二)积极培养科研骨干,重视科研队伍建设;

(三)本单位科研业绩突出,年均科研工作量完成等级达优秀以上。

第六条 科研标兵奖、科研先进个人奖获得者应认真完成岗位职责和义务,具有良好的科学研究职业道德,积极活跃在科学研究前沿,奖项授予达到下列条件的个人:

(一)完成科研积分达到50分以上;

(二)科研总积分全校排名前3名的个人,可推荐为科研标兵候选人,科研积分全院排名4~13名的人员可推荐为科研先进个人候选人。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学校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科研先进集体(个人)进行评审、推荐。其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和推荐科研先进集体奖;

(二)评审通过科研标兵和科研先进个人奖项;

(三)为完善评选科研先进集体(个人)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建议。

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授奖

第八条 科研集体奖项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一)科研先进集体奖均按照成果、奖项等的完成部门进行申报,由几个部门共同完成的成果、奖项应由成果、奖项的主持部门提出申报。

(二)申报奖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研处提交具有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三)科研集体奖项由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

第九条 科研标兵、先进科研个人奖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评审。

第十条 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作为成果参加任何奖项的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 科技处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时将评审结果向全院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奖励组织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机构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书面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奖励组织部门对提出异议的奖项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复议,并对提出异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答复。

异议期结束后,获奖先进集体(个人)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四条 对获得先进科研集体(个人)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组织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对集体同时颁发奖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报机构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情况属实,经学校批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所有获奖人员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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