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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华慧商法综合题(1)

日期:11-23 13:44:04 | 司法考试 | 浏览次数: 719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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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答案】aQa0*'(1rlzp&t.0w4(本 文来 源于 我 的学 习网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Qa0*'(1rlzp&t.0w4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解析】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附条件与附期限中,条件与期限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条件的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而期限的到来是肯定的。李某将房屋租给张某使用,双方约定,张某应在李某女儿考上北京市公务员后的一周内腾出房屋。李某的女儿能否考上北京市公务员是不确定的,因此,其二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附条件的。所谓解除条件是指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李某女儿考上北京市公务员后,二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将被解除,因此,其二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为解除条件。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28、【答案】abcd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应是当事人约定的、将发生的、不确定的、合法的事实,理论上认为有些行为不得附条件。身份行为不能附条件,例如结婚即不得附条件,因为身份行为(如结婚)附条件将违反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公共道德;形成权的行使也不能附条件,因为形成权是仅凭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于形成权,因此,题目中所给出的四种行为都是不能附条件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29、【答案】ab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解析】a项中,甲承诺双方结婚时将送给乙家彩礼1万元,该赠与合同的生效以甲乙结婚为条件,因此,甲的承诺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款。b项中,丙、丁买卖合同的不生效以新式锅炉的研制成功为条件,因此,该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c项中,戊己约定:如果戊母在1年内仍然医治无效,就将戊母转到己所在医院就医。d项中,双方约定租赁合同在庚的女儿调到外地工作时生效。戊母医治是否有效和庚的女儿是否掉到外地工作均属于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因此该约定属于附条件,而不是附期限。且双方约定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所以所附的条件均为生效要件。因此,cd均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30、【答案】bd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及善意取得

   【解析】张某与李某约定:如张某在3日内不能找回该车,将要赔偿给李某50元。由此可知该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应以客观规律决定,当事人不得恶意促成或者阻碍。《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张某找到自行车后为了谋取利益又自行将其出卖,属于恶意造成其不能向李某返还自行车的条件成就,故应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赵某从张某手中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该车而且已经完成交付,且其受让该车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车不属于张某所有,故赵某为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所以赵某可以善意取得该自行车,而张某应赔偿李某的损失。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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