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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日期:09-28 16:45:59 | 规章制度 | 浏览次数: 411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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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假类别与期限

(一)年休假

1、职工参加工作后工龄满1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一次休假,年休假期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1)参加工作工龄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当年已休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取消下一年度年休假。

(二)结婚、生育假

1、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结婚者和再婚者,办理结婚手续后一年内可享受婚假3天。

2、晚婚假:晚婚职工在办理结婚手续后一年内,享受婚假15天。晚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3、生育假:正常产假90天,在休产假期满内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50天。生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4、晚育假:符合晚育条件女职工,可享受正常产假105天外,在产假期满内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50天。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5、职工产后一年内每天2小时哺乳时间,可由本人酌情安排,但不能累计使用。

(三)计划生育假:

1、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做男性输精管结扎、女性输卵管结扎或者上环手术者,遵医嘱执行。

2、女职工因长效节育措施(持医院长效节育术证明)失败而采取补救措施做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手术者,持医院手术证明,遵医嘱执行。

计划生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四)丧假: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和岳父母、公婆死亡可请丧假5天。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五) 工伤假:职工在岗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致伤而责任不在职工的,经医院出具诊疗证明,遵医嘱执行。工伤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六)病假:

1、职工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2、女职工婚后妊娠,做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术(不含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失败又采取补救措施)者,按病假处理。

病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七)探亲假:职工工作满一年,配偶或者父母不在本市居住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30天(不包括路途时间)。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者职工本人自愿,当年未能探亲而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不包括路途时间)。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的,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时间可在四年内酌情安排(不包括路途时间)。

(八)路程假:职工到外地结婚(配偶户口不在本市)、奔丧、探亲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路程假。路程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九)事假:除上述所列各种假以外,职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

二、请假手续

(一)凡请假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请假半天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报办公室备案,半天以上者经科室负责人、局长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凡请假半天以上者必须填写《xx市统计局工作人员请假单》,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本科室保存,另一份由办公室存档。

(二)因重病、急病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请假,但两天内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三)职工请病假、工伤假、计划生育假、产假等均需持医院的证明

(四)职工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者,可以申请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五)请假期满后,及时向局长销假。

三、旷工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末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3、不服从组织分配,末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二)因公出差或外出办事不能按时上下班者,必须提前向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同时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正常上班时间外出者,科员必须向科室负责人请假,科长必须向办公室请假,对未请假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四、考勤管理

(一)各科室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加强对本科室人员的管理,考勤的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办公室依据每月考勤情况,定期公布本月考勤情况。

(三)迟到一次者扣发奖金10元,旷工一次者扣发奖金50元。

五、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XX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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