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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历年试题及解析(1)

日期:11-23 13:46:36 | 司法考试 | 浏览次数: 179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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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阮某向陆某借款2万元,到期不还。陆某向阮某索款,被阮某殴打致重伤,其母因受刺激生病住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陆某可以提起哪些附带民事诉讼?

  a.要求阮某偿还其借款2万元

  b.要求阮某赔偿治伤所花医药费

  c.要求阮某赔偿陆某之母住院所花医药费

  d.要求阮某赔偿因伤所致误工损失费

  答案及解析: bd 本题考察的是附带民诉提起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答案a要求阮某偿还其借款2万元不可以提起附带民诉,因为这不是由于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答案c要求阮某赔偿陆某之母住院所花医药费也不属于,因为这不是犯罪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所以本题答案为bd.

  70.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a.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

  b.驳回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

  c.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后的第五天因被告人自杀而终止审理

  d.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而改变刑罚

  答案及解析:ac本题考察的是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区别。对于判决主要解决的是实体问题,裁定主要适用于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而决定只适用于程序问题。本案中a.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和c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后的第五天因被告人自杀而终止审理属于程序性事项,应用裁定,而答案b驳回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用决定,答案d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而改变刑罚,则应用判决。

  71.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0月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陈某的年龄

  b.陈某盗窃的事实

  c.被盗物品的价值

  d.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答案及解析: abc 对于证明对象,又称为是待证事实,也就是要证明什么的,它既包括实体上的(例如和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也包括程序上的,本案中,答案abc涉及到实体上的定罪量刑问题,需要证明,而答案d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和案情无关,不需要证明。

  (2005年)

  67.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李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予转交

  b.高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c.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石某

  d.陈某刑讯逼供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

  答案:abcd

  考点: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详解:根据刑诉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据此,a项中的李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必须转交,否则就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所以,a应当选。第96条还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由此,受聘请的律师可以无条件的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侦查机关不可限制。所以,b也是错误的。还有,我国的法律对律师会见权的限制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是否派员在场。刑诉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由此,立法并没有赋予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犯罪嫌疑人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因此,d也是错误的。二是,是否批准会见。刑诉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六机关规定第9条对何为国家秘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六机关规定第11条接着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由此,c项中,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石某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评论:难度适中,关键问题是要对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有个清晰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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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庭审理期间李声称侦查人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李妻也提出其证言出自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经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下列证据材料哪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李某的有罪供述

  b.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

  c.李妻的证言

  d.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的布口袋

  答案:ac

  考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详解:高法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非法收取的证据问题需要把握两个考点:一是非法方法有哪些?它包括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二是哪些非法证据应当被排除?按照规定,只排除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其他的非法证据,包括以非法证据为线索所获得的证据,按照目前的规定尚不必然排除。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有罪供述涉嫌刑讯逼供;李妻的证言涉嫌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按照高法解释第61条的规定,都应排除,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所以,ab是正确的。而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的布口袋,均属于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获得的物证,一概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评论:不算难,本题目考察的是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非常简单,仅此一条,因此可以说本题目比较简单,关键要理解该规则的内涵。

  69.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

  b.某贪污案,为查明帐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

  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

  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

  答案:ad

  考点:书证的特征

  详解:刑诉法第42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规定揭示了我国法定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并且,一般情况下,它们相互不存在隶属关系,比如,证人证言即使以书面形式存在,它仍然是证人证言,而不能划归为书证。因此,c的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是证人证言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中,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往往是考察的热点。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比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等;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两者的区别标准在于发挥证明作用的方式不同: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本题目考察的恰恰就是物证与书证的区别。a中的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该笔记本是以其内容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物体同时要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物证也是书证。d的某走私淫秽物品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笔者认为,该淫秽书刊既是物证也是书证。说其是物证,是因为这些淫秽书刊的存在本身就证明着犯罪行为的存在;说其是书证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不在于他是否携带“书刊”,而在于这些书刊是否为“淫秽”书刊,因此,这些书刊也是可以其内容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所以,ad属于书证是没有问题的。b中的某贪污案,为查明帐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该笔迹显然是以其外观特征发挥证明作用的。

  评论:有一定的理论难度,考生需要清楚的把握书证的特征,尤其与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区别开来。本题目暗含两个陷阱:一是,某证据既是书证也是物证:二是,书面的证词与书证的区别。

  70.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a.材料甲,系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

  b.材料乙,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c.材料丙,由具有专门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

  d.材料丁,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

  答案:abc

  考点:鉴定人的资格

  详解: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并且,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由此,鉴定人与鉴定机构都是法律作出专门规定的,材料甲,系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就不符合司法鉴定的法律要求。a应当选。《决定》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据此,材料丁,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可以作为鉴定结论。而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以及材料丙,由具有专门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都是鉴定主体不适格,相应的材料也都不可以作为鉴定结论。bc也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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