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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历年试题及解析(1)

日期:11-23 13:46:36 | 司法考试 | 浏览次数: 179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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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该题目考察的知识点虽然不难,但有点偏,需要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要细心,对知识点的积累要扎实。

  7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

  答案:ac

  考点: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详解:我国刑诉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酌定不起诉主要围绕刑诉法第15条的情形展开。刑诉法第142条就此进行了专门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诉法第15条的情形包括如下内容:(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就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酌定不起诉主要围绕刑罚内容展开,刑诉法第142条进行了专门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诉法第140条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题目就是考察三者的区别。a的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以及c的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都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评论:难度适中。这要求考生能够清晰的区分三种不起诉各自的适用情形。

  72.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

  a.何某强奸案

  b.15岁的金某抢劫案

  c.白某间谍案

  d.当事人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答案:abcd

  考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

  详解:根据刑诉法第152条、高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三类刑事案件的审理适用不公开审理:一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二是,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三是,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据此,何某强奸案涉及被害人的个人隐私;白某间谍案涉及国家秘密,因此两者都应不公开审理。15岁的金某抢劫案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也应不公开审理。因此,abcd都选。

  评论:相对简单些。当然,该知识点需要考生对三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总结清楚,并且与民事诉讼中的不公开审理区分开来。

  73.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

  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d.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

  答案:ab

  考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

  详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作了正反两方面的规定。第4条作了正面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注意的是,对文化程度的要求是弹性的,可以放宽,而且没有专业的要求。因此,cd的情况,符合第4条的规定。第5与第6条作了禁止性规定:(第5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第6条)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显然,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属于第5条的禁止性规定;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属于第6条的禁止性规定。

  评论:难度适中。关键是准确理解任职条件的要求,尤其是“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一条件。

  74.黎某对被检察机关指控的数个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下列哪些情形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a.黎某持有某外国护照

  b.黎某犯数罪

  c.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

  d.黎某所犯数罪中有的有重大社会影响

  答案:acd

  考点:自诉的调解、撤诉与反诉

  详解: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是,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刑诉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高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本案的侮辱、诽谤案明显的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相应的可以适用调解。因此,a是正确的。根据刑诉法172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高法解释第198条就法院的审查权力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由此,本案中的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但根据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所以,b也是正确的。高法解释第206条就自诉中的反诉问题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因此,d项的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是正确的,相应的c是错误的。

  评论:本题目综合性比较强,有一定难度,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需要对自诉的第一审程序的系列问题予以整理。

  76.甲与乙婚后六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本案第一审判决,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

  a.甲

  b.乙

  c.甲、乙的父母

  d.乙的辩护人

  答案:ab

  考点:独立上诉权的主体

  详解:刑诉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由此可见,上诉的主体包括独立的上诉主体与非独立上诉主体。后者是指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以提起上诉。前者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后者包括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据此,本案(重婚罪)是一起自诉案件(高法解释第1条)。甲乙作为自诉人显然是独立的上诉人;甲、乙的父母以及乙的辩护人则是非独立上诉主体。

  评论:本知识点比较简单,但是考生往往容易混淆。这需要在复习过程中就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予以总结、归纳,比如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上诉的主体、申诉的主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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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

  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

  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

  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答案:abd

  考点: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a属于第4款的情形;b属于第3款的情形;d属于第1款的情形,因此,abd是正确的。c的这种情况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没有法律依据。

  评论:本题目所涉及的知识点并不难,就怕考生复习时没有注意到该考点。

  78.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赵某,怀有身孕

  答案:cd

  考点: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详解:刑诉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该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能够暂予监外执行的前提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所以a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即使怀有身孕也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d的情况是可以的。刑诉法第214条接着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由此,b中的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显然也不可以监外执行。c中的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是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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