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外国法院向位于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时,不能采用下列哪几种送达方式?
a.外交途径送达
b. 通过外交人员或领事向非派遣国国民送达
c.邮寄直接送达
d. 司法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
答案及解析:bcd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助的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司法协助可分为:一般司法协助,即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特殊司法协助,即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所以答案cd正确,排除a。
65.朴某为韩国人,现在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民事纠纷涉诉。可以成为朴某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
a.韩国公民
b.以律师身份接受朴某委托的韩国律师
c.中国律师
d.中国公民
答案及解析:acd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由此可见,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
66.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德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a.德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b.德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c.德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德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
答案及解析:bcd 依据《民诉法》267条、第268条和《民诉法意见》第306条的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法律要件是:(1)判决做成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原则;(2)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3)根据我国《民诉法》及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条约,判决做成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4)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5)外国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公正;(6)不存在“诉讼竞合”,即对同一诉讼标的,我国法院未做出过判决,也未执行过第三国法院的判决;(7)请求承认的外国判决必须公正。所以,本题中,德国法院的判决欲得我国的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必须满足上述要求,选项bcd正确。
67.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同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答案及解析:bc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其一,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其二,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排除的原因是这两种方式,供方的义务主要不是提供货物,而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因此会产生一些调整单纯的货物销售的公约无法解决的问题,从而影响作为统一法的适用。
68.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下列哪几项措施是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a.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
b.将企业进口产品的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c.将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
d.规定企业出口销售产品时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
答案及解析:abcd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根据协议,下列是成员不得实施的限制:(1)企业进口产品用于当地产品的一定数量或价值进行限制。(2)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把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3)企业出口或出口产品,这种限制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或是规定其在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
69.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关fca贸易术语下交货与装货义务的规定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买方负责装货
b.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卖方负责装货
c.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即完成交货
d.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卸下才完成交货
答案及解析:bc fca术语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既完成交货。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的任何人。fca的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因此答案选bc。
70.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如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b.对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c.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
d.非因邮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应当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
答案及解析:ac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规定:(1)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承诺的意思通知承诺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他是传递正常、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书面或口头通知承诺人,他认为要约已经失效。因此选ac。
71.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示提单,下列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提单正面载明了收货人的名称
b.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
c.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
d.提单中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而是载明“凭指示”的字样
答案及解析:cd 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正面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只能向该收货人,或向经收货人背书转让的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记名提单一般不能转让。不记名提单指提单正面未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的转让,无须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只是提单是指提单正面载明凭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指示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因此选cd。 本文共10页:第 [9] [10] 页 www.gaofen123.com
7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拒付?
a.付款人拒绝承兑
b.付款人破产
c.付款人死亡
d.付款人避而不见
答案及解析:abcd 拒付是指付款人的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行为。承兑是付款人表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指示,同意承担付款义务而将此意思表示载于票据上的行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向票据的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付款人依票据进行支付的行为。拒绝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的拒绝,还包括付款人破产、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等情况。因此选abcd。
73.依我国法律,在技术贸易中,技术的供方不得强迫受让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下列哪些内容属于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中不得含有的限制性条款?
a.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及零部件
b.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
c.双方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d.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答案及解析:abcd 依我国法律,供方不得强迫受让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技术贸易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条款:(1)要求受让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2)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零部件或设备。(3)限制受让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4)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5)双方交换改进的技术的条件不对等。(6)不合理的限制受让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7)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8)限制受让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价格。(9)要求受让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所以选abcd。
(2003年)
57.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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