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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历年试题与解析(1)

日期:11-23 13:49:03 | 司法考试 | 浏览次数: 353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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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公吨cif安特卫普××欧元。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据此,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b.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

  c.承运人对变质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

  d.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

  答案及解析: bc 本题考点为国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负责。《海牙规则》 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 项,依第4 条第2 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钾;(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协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 )包装不当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 )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根据以上第(13 )项规定,c 应选;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故b 项应选。

  95.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规定和实践,有关非违反性申诉与违反性申诉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非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无需证明被申诉方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有关条款

  b.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需要证明被诉方采取的措施造成申诉方利益的丧失或受损

  c.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但需对申诉方作出补偿

  d.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应撤销或废除被申诉的措施

  答案及解析: ac 关于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类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23 条规定了三种争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惊解》 对这三种类型作了进一步的阐释。① 违反性申诉。这是争端的主要类型。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了有关协议的条款。在确立了存在违反有关协议条款的行为后,推定申诉方的利益受损或丧失。对这种争端的裁定,被诉方往往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 ② 非违反性申诉。对这种申诉的审查,不追究被诉方是否违反了有关协议条款,而只处理被诉方的措施是否使申诉方根据有关协议享有的利益受损或丧失……申诉方需要证明其根据有关协议享有合理的预期利益,该合理预期利益因为被诉方的措施受损或丧失。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只需作出补偿。 ③ 其他情形。关于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其他争端类型及其所适用的程序和规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迄今为止也还没有出现过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案件。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本题正确答案为ac。

  (2005年)

  95.安某和皮某分别是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和随员。安某多次参加乙国群众举行的反政府集会和游行;皮某则是大量订阅乙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并将有关内容向甲国报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安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b.皮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c.一旦安某或皮某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其外交特权与豁免即应被剥夺

  d.一旦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

  答案:ad

  考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详解: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在接受国应当遵守下列义务:(1)不得将使馆馆舍用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主要表现为:不得在使馆内拘留人、庇护人;不得将使馆馆舍充作进行或支持颠覆、破坏或任何危害接受国活动的场所。(2)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3)不得干涉驻在国的内政。(4)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因此,安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而皮某的行为并不违背其义务。因为一般而言,西方国家是多党执政,因此许多在野党都是反对党,购买这些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是外交人员了解搜集驻在国有关信息的途径之一,也是正常的、合法的行为。因此,a正确,b错误。

  外交官的特权与豁免一般从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之时开始享有至其离境后终止,在此期间,即使外交官有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驻在国可以向其派遣国抗议或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但不立即剥夺其外交特权与豁免。故c项不正确。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因此,如果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当然有权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并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故d正确。

  评论: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中最核心的内容,应重点掌握。

  96.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

  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答案:bc

  考点:域外送达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故a项正确。

  根据《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乙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即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地的专属管辖权,或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我国是《海牙公约》缔约国,故b项说法错误。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己过,均应送达。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故c项错误,d项正确。

  评论:本题考国际司法协助的具体程序,突出了司法考试的实务性,这种命题指导思想值得肯定。但遗憾的是本题对考生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因为作为考生复习事实上最重要依据的辅导教材(法律版〉对此根本没有涉及。

  9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a.补贴不必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c.接受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答案:c

  考点:反补贴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2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

  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

  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因此,补贴可以是政府提供,也可以是其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既可以是直接提供,也可以是潜在地提供。提供的补贴,既可以是以货币的形式,也可以是担保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4条,“依照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4)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评论:这是道法条题,对法条熟悉的考生应该没有难度。

  (2006年)

  94.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d.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答案及解析:bcd 《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并非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仍有特殊情况的存在,故a错误;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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