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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历年试题与解析(1)

日期:11-23 13:49:03 | 司法考试 | 浏览次数: 353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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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

  d.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

  答案:c

  考点:时效的法律适用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根据《合同法》第126条,涉外合同关系的准据法除了法律有强制规定的以外,应为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本案中,双方约定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因此有关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来确定。

  评论:这是一道法条题。国际私法多背法条何其重要。

  36.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可以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这一理由撤销该裁决

  c.如有权受理该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的法院做出了驳回该请求的裁定,中国公司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答案:d

  考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详解:对于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按照仲裁法第58-59条的规定,在收到裁

  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不能撤销外国仲裁裁决;对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以及申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制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还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裁决之前,须报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据上所述,a项错在管辖法院应为中级法院。b项错“证据不充分”不是法定撤销理由。c项错在对法院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提起上诉。

  评论:本题大量考察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以说反映了实务的需要,因为实务中中国法律如果没有司法解释的“润滑”,很多是无法运转的。

  37.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一款手机,价值4000元人民币。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一商店发现该款手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商店要求返货,被拒绝。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子满20岁为成年人,自己未届成年,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无效,手机可以退货

  b.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有效,手机不能退货

  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本案所涉金额不大,判购买行为有效

  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答案:b

  考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能适用本案,因为该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的合同不适用公约。

  评论:这道题可算一道原题,可参见2002年司法考试卷一第62题。

  38.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双方己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答案:c

  考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详解: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

  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院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尿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评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是重复率极高的考点,考生务必要重视对它的复习。

  39.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

  a.新加坡法律

  b.印度尼西亚法律

  c.越南法律

  d.中国法律

  答案:d

  考点: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详解: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法院地国中国的法律。

  评论:这种简单的法条题可算是白送分,拒而不要实在可惜。

  40.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答案:c

  考点:我国有关住所的规定

  详解:住所在国际私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确定管辖权以及准据法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一个重要的连结点。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个自然人有多个住所的情况,这被成为住所的积极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评论:这道题看似复杂迷惑,实际上只要中国法条记准,应属不难。

  41.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p汉堡”贸易术语。下列哪一种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

  a.货物应运至汉堡港

  b.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由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保险

  答案:b

  考点:国际贸易术语

  详解:cip是指“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在该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时是交

  货时,交货地点是在出口国货交承运人,如果是在中国内陆某地点交货,则中国卖方在该地点货交陆运承运人后,货物风险转移至买方,如果是在中国某港口交货,则中国卖方就在该港口货交水运承运人,不管是采用多式联运还是海运直接运往目的地,都是在卖方货交第一个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cip下,运输和保险都由卖方安排。

  根据“卖出买进除首尾”,进口手续由买方负责,出口手续由卖方负责。

  因为cip贸易术语下,采取的运输方式可以是各种运输,而不限于海运,因此“cip汉堡”并不一定表明货物应运至汉堡港,也可能是运至汉堡的陆地某个卸货地点。

  评论:这道题颇具迷惑性,也可以说难度非常大。但用排除法这道题并非难以应对。一般来说,考生对cd两项都能较快判断其为错误选项,关键就是ab何者正确?如果对贸易术语记忆不清,很多数人可能权衡良久,会选a项,因为人们习惯认为汉堡既然是港口城市,而c组术语后跟地名又是目的地、目的港,而这里关键是必须注意到b项确定无疑是正确的,细心运用排除法,最终还是应排除a项。

  42.下列哪一项措施不是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规定的反倾销措施?

  a.临时反倾销措施

  b.价格承诺

  c.反倾销税

  d.进口配额

  答案:d

  考点:反倾销措施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的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初裁决定确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进口配额是一种数量限制措施,并不属于反倾销措施的种类。

  评论:这道考常识性知识的题,应不能算有难度。

  43.土耳其甲公司(卖方)与泰国乙公司(买方)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申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3年5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下列哪一种做法是甲公司应采取的正确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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