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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与解析(1)

日期:11-23 13:47:13 | 司法考试 | 浏览次数: 587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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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王某的行为不属于:

  a.敲诈勒索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非法拘禁罪

  答案及解析:acd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自己获取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目的,后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并不提出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

  82.叶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及解析:d 叶某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在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83.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实行犯

  答案及解析:bd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叶某“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看管刘某”等行为说明叶某是实行犯。

  84.假设王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刘某,其行为构成:

  a.绑架罪

  b.故意杀人罪

  c.抢劫罪

  d.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

  答案及解析:a 依照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他人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定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王某若在绑架罪的犯罪过程中杀害了人质刘某,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只定绑架罪。即所谓故意杀人罪为绑架罪所包容。

  (二)

  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请回答以下85-88题。

  85.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盗窃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及解析:b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方面表述为四种情形: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②使用变造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

  86.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b.某构成伪造信用卡罪

  c.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及解析:c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买商品、提取现金等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又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之间是牵连关系,依照牵连犯的处理规则,从一重处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罚。所以d选项"实行数罪并罚"是错误的。b项中的伪造信用卡罪在刑法中没有这一罪名,故不选。

  87.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侵占遗失物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答案及解析:acd 本题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第三种情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88.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盗窃信用卡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d.江某构成盗窃罪

  答案及解析:d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即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盗窃信用卡又以诈骗的手段使用的,不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004年)

  81.下列情形中,告诉才处理的有:

  a.捏造事实,诽谤国家领导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b.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

  c.遗弃被抚养人,情节恶劣的

  d.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答案及解析:d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即刑法分则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公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他人财物案。

  82.甲拐骗了5名儿童,偷盗了2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地。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由于麻醉药过量,致使2名婴儿死亡,5名儿童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a.拐卖儿童罪

  b.拐骗儿童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绑架罪

  答案及解析:a a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b错,拐骗儿童是拐卖儿童罪的6种行为之一种。c错,造成被拐卖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是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d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视为绑架的一种特殊形式,以绑架论处,而“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是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83.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参加旁听的原告之夫李某认为证人王某的证言不实,便当场大声指责,受到法庭警告。李某不听劝阻,大喊“给我打”,在场旁听的十多个原告方的亲属一拥而上,对王某拳打脚踢,法庭秩序顿时大乱。审判长予以制止,李某一伙又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进行围攻、殴打,审判长只好匆匆宣布休庭。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a.打击报复证人罪

  b.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c.扰乱法庭秩序罪

  d.妨害作证罪

  答案及解析:ac a对d错,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打击报复证人罪,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对象是已经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作证的证人。了解案件情况但尚未作证的人,属于妨害作证罪的对象,不是本罪的对象。b错,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c对,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84.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是:

  a.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

  b.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

  c.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困倦睡着,导致仓库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

  d.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谎称在与偷袭的敌人交火时受伤

  答案及解析:b b对,战时自伤罪客体是军人的战斗义务;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主观方面是故意。a错,主体不符,预备役人员只有在执行军事任务时视为军人。c错d错,王某、陈某并非为“逃避军事义务”。

  85.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

  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

  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答案及解析:d a错b错,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因为刑法并没有以法定刑的“中间线”为标准区分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从轻处罚也不是指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正确的做法是,先暂时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序,根据刑法估量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再考虑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从而确定应当宣告的刑罚。根据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c错,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拘役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适用缓刑。d对,犯罪人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减轻处罚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63条第2款)。

  86.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为了保持刑法的协调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b.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伙同他人强奸妇女后迫使卖淫的,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17条没有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强迫卖淫罪承担刑事责任

  c.刑法第382条明文规定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所以,一般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刑法第385条对于受贿罪没有类似规定,所以,一般公民不可能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d.刑法第399条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司法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并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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