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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与解析(1)

日期:11-23 13:47:13 | 司法考试 | 浏览次数: 587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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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及解析:abcd a错,以诈骗方法骗取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金融诈骗罪中的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等。由于刑法条文已经对这些特殊的诈骗罪作了专门规定,不再适用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b错,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奸淫幼女,或者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c错,一般公民不可能单独犯受贿罪,但当其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时,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也应以受贿罪论处。

  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答案及解析:bd 过失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共同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共同犯罪所要求的那种整体性。共同过失犯罪时,只要根据各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88.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b.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c.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

  答案及解析:ab.本题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误将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但主观上仅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故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并没有统一起来;只有认定为侵占罪,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故选ab。

  89.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解释正确的是:

  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

  b.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

  c.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

  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从重处罚

  答案及解析:abc.a对,卖淫包括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b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选择罪名,不并罪。c对,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属不同罪名,两行为构成两罪名并罚。d错,应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

  (2005年)

  91.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

  a.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羁押受审期间已自然流产的妇女

  c.羁押受审期间已人工流产的妇女

  d.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答案:abcd

  考点:死刑的限制

  详解:根据《刑法》第49条以及最高法1998年8月4日《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其中包括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或者人工流产的妇女。

  评论:对重要司法解释的简单考察。

  92.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用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刑讯逼供行为

  b.属于暴力取证行为

  c.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d.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bc

  考点: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的区别以及转化犯问题

  详解: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证人(包含被害人)。甲实施暴力的对象是丙,询问的是:1、丙是否卖淫一一非犯罪事实——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因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丙的老板乙是否组织卖淫一一犯罪事实,此时丙充当了证人的角色。因而甲对丙实施暴力属于暴力取证行为(b选项正确,而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甲对丙的殴打导致丙死亡,依法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以c选项正确。

  评论:难度中等。难点一是对警察行为对象的正确判断,二是对转化犯的准确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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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帐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帐提供帐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帐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

  a.走私罪(共犯)

  b.洗钱罪

  c.逃汇罪

  d.单位受贿罪

  答案:b

  考点:成立走私罪共犯,要求乙公司在甲公司犯罪进行前或者犯罪进行中加入到犯罪中来,题目中甲公司在走私行为完成后将赃款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完成事前和事中都没有共谋的洗钱行为,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构成洗钱罪(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由于乙单位不是国有单位,所以收受手续费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387条所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所以d选项错误)。逃汇罪是将合法的外汇收入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擅自存在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题目中的收入为犯罪所得,不能构成逃汇罪,所以c选项错误。

  评论:难度中等。复杂的题目表述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共犯成立与否的判断。

  94.甲公司拥有某项独家技术每年为公司带来100万元利润,故对该技术严加保密。乙公司经理丙为获得该技术,带人将甲公司技术员丁在其回家路上强行拦截并推入丙的汽车,对丁说如果他提供该技术资料就给他2万元,如果不提供就将他嫖娼之事公之于众。丁同意配合。次日丁向丙提供了该技术资料,并获得2万元报酬。丙的行为构成:

  a.强迫交易罪

  b.敲诈勒索罪

  c.绑架罪

  d.侵犯商业秘密罪

  答案:d

  考点:侵犯商业秘密罪

  详解:本题考查用不正当方式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认定。丙的行为是以揭发隐私相要挟,逼迫他人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显然不构成绑架罪。强迫交易罪要求有真实的商业交易行为存在(例如强行以高于市价10%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商品)。丙逼迫丁非法提供商业秘密,虽然给了丁2万元,其行为也不属于强迫交易罪,因为这并不是一种商业交易。丙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评论:难度偏高。很多考生在敲诈勒索罪上犯错。在掌握刑法分则知识时,要时刻注意行为和罪名之间不是重合的关系,例如敲诈行为如果针对的不是财产权,就不是敲诈勒索罪。

  (2006年)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人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

  96.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下列对甲、乙所应成立犯罪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属于共同犯罪

  b.甲、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共同犯罪

  c.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d.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及解析:abc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之间有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故选项abc判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

  97.就被害人丙死亡这一情节,下列对与丁有关行为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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