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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与解析(1)

日期:11-23 13:47:13 | 司法考试 | 浏览次数: 587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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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丁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c.甲丁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共犯

  d.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abc 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丁也没有参与甲、乙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而对于丙的死亡这一情节,丁属于被诱骗而实施了望风这一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98.对于甲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丁望风并分得赃物这一情节,下列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对甲应定抢劫罪、对丁应定盗窃罪

  b.对甲、丁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c.甲、丁都应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d.甲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丁只对3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bc 甲与丁均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是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前提。由于甲是在丙受伤死亡后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甲应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丁在其与甲实施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盗窃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甲所称的3万元。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

  99.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诈骗罪

  答案及解析:abd 根据《刑法》第l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甲盗窃信用卡指使乙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乙不知信用卡系盗窃,以为是甲捡拾而来,但其主观上具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故意,符合第196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只有选项c的判断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100.对于丁的投案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丁虽然投案,但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因而不构成自首

  b.丁虽然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但交待了本人与甲共同犯罪的事实,因而构成自首

  c.丁构成自首且揭发甲与自己共同犯罪的行为成立立功

  d.丁构成坦白但揭发甲与自己共同犯罪的行为成立立功

  答案及解析:b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二)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该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丁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属于知情不举,不影响自首的成立。b的判断是正确的,故选b。

  四、案例分析题:

  (2002年)

  一、(本题10分)

  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l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1)李某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2)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3)李某将钱某的背包抢走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后来为抗拒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4)李某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l万元,而且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透支后逃避银行催收,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诈骗罪、抢劫罪和倍用卡诈骗罪。(1)《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本案中,李某提供相关资料,何某伪造身份匪,再由李某出售;李某虽然没有直接伪造,其故意为直接伪造者何某提供帮助,帮助何某实施犯罪,李某和何某构成共同犯罪,所以李某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2)本案中,李某以逃避电话费追收为目的,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元。李某的这一行为实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的手段使电话公司同意李某先使用后付费,最终达到占有应交纳的电话费的目的。教材第176页明确指出:“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3)本案中,李某虽然在抢夺过程中携带了一把三角刮刀,但这并不是属于《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况。李某携带了三角刮刀,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不是为了在抢夺过程中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李某是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在实施抢夺的过程中也没有展示;因此,李某一开始抢夺钱某背包的行为的性质属于抢夺。后来,李某为抗拒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行为,属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依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已经转化为抢劫罪。(4)《刑法》第196条规定了构成该罪的四种法定情形:“(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在本案中,李某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l万元,而且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本题10分)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2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1)陈某将丁某推下摩托车然后骑车逃走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陈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丁某造成损害,但该损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给丁某造成不应有的损害。(2)陈某将丁某的3000元现金和存折据为已有,以及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冒领存单里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也有种观点认为构成侵占罪,法律教育网采纳的是前种观点。理由是:陈某见财起意,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具备盗窃罪的主观要件;陈某撬开工具箱取材的行为,具备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务的客观要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因此构成盗窃罪。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虽然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但是这不排斥他窃取工具箱内财务具有犯罪的性质。又摩托车虽然在陈某的控制下,但工具箱内的财物认为认为仍在车主丁某的控制之下,陈某“破封”取财,仍具有盗窃的性质而非侵占行为。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冒领存单里存款的行为,具有诈骗的性质。但是鉴于这一行为是其盗窃行为的后续行为,具有牵连性质,不必作为独立的犯罪定罪处罚。(3)陈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崖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行为。题中陈某故意将丁的摩托车推下山崖致其毁损的因而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

  (2003年)

  一、(本题9分)

  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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